為進一步推進現金分紅工作,證監會對現行現金分紅制度實施效果進行了梳理評估,結合監管實踐進一步修改、補充和完善後,昨天,同步出台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多年來,證監會立足資本市場實情,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培育市場長期投資理念出發,多措並舉引導上市公司完善現金分紅機制,強化回報意識。隨著各項政策推進,我國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穩定性、持續性有所改善。2010年至2012年,境內實施現金分紅的上市公司家數占比分別為50%、58%、68%,現金分紅比例分別為18%、20%、24%。
  證監會表示,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也是屬於公司自治範疇的事項。從金融理論和監管實踐看,分紅制度能有效增強資本市場投資功能和吸引力。現金分紅作為投資者回報的重要方式,在成熟市場中往往占據主導地位。
  此次發佈關於現金分紅的監管指引,重點從以下幾方面加強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監管工作:一是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內部分紅機制和程序,增強透明度,鼓勵在章程中明確說明分紅順序,充分聽取獨董和中小股東意見,形成穩定回報預期;二是支持上市公司採取差異化、多元化方式回報投資者;三是完善對上市公司的分紅監管規定,加強監督檢查力度。加大未按章程分紅公司的監管力度。此外證監會將推動國資管理部門完善國企業績考核體系,會同財稅部門優化分紅政策。
  《分紅指引》具體規定為,具備現金分紅條件的,應當採用現金分紅進行利潤分配。採用股票股利進行利潤分配的,應當具有公司成長性、每股凈資產的攤薄等真實合理因素。同時,根據上市公司所處行業特點、盈利水平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規定了上市現金分紅差異化政策: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80%;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40%;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20%。
  本報記者 許超聲  (原標題:現金分紅將成回報重要形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oddpfsrnpbgn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