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安徽之後,吉林省擬將“幼兒園喂藥”行為列入地方立法。
  28日,吉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吉林省學前教育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明確提出,學前教育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未經監護人同意或者違反藥品管理規定,為學齡前兒童服用藥品”。
  A。現狀
  吉林省有44.2萬在園(班)幼兒
  目前,全省學前教育機構(含中小學附設幼兒班)5975個,其中獨立設置幼兒園3808所。在園(班)幼兒44.2萬人。全省學前三年毛入園率為71%。
  但應該指出的是,我省學前教育仍是國民教育體系的薄弱環節,學前教育資源短缺,普及程度不高,經費投入不足,教師隊伍數量不足、結構不合理,管理體制不完善,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發展不平衡等問題突出,“入公辦園難、入優質園難”等問題依然存在。
  B。內容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學前教育機構攤派任何費用”,“學前教育機構要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控制班級人數”,“學前教育機構不得以實驗班、特色班等名義向家長收取費用”……等內容被寫進了條例草案。
  1、解決“入園難”?
  居民區配套幼兒園須與居民區同步交付使用
  條例草案第十二條,已建成的城鎮居民區沒有配套學前教育設施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居民區規劃和居住人口數量配套建設學前教育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鎮居民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鄉規劃配套建設與居民區規模相適應的學前教育設施,並與居民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學前教育設施用途。
  建議:
  在第二款中增加:“幼兒園建成後,應當交付當地教育部門舉辦公辦幼兒園,或者委托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第三款修改為:“學前教育機構佈局專項規劃一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學前教育設施用途,禁止以任何藉口改變公辦幼兒園的性質。”
  2、促進民辦幼兒園發展?
  鼓勵鼓勵公辦教師支教民辦學前教育機構
  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促進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發展:
  (一)中小學佈局調整後富餘的校舍,可以提供給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用於發展民辦學前教育;
  (二)從民辦教育發展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扶持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發展;
  (三)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分類定級、評估指導、教師職稱評定、資格認定、表彰獎勵與公辦學前教育機構享受同等待遇;
  (四)普惠性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新建、改建、擴建建設設施的,政府可以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和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以獎代補、減免租金、鼓勵公辦教師到民辦、合辦學前教育機構支教等方式扶持民辦、合辦學前教育的發展。
  建議:
  第一款中增加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規定。
  第三款“享受同等待遇”後增加:“對其監管與評價也要堅持與公辦學前教育機構標準統一。”
  3、不得攤派任何費用
  條例草案第十六條,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學前教育機構攤派任何費用。
  4、不得在幼兒園周邊設置有污染的設施
  條例草案第十八條,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學前教育機構的園舍和設施,不得在學前教育機構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的建築和設施,不得干擾學前教育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
  建議:
  “不得在學前教育機構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的建築和設施”做出明確規定,量化距離,或100米,或200米,或更長距離。
  5、幼兒園關門?
  要提前60天申請應妥善安置學齡前兒童
  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學前教育機構終止學前教育的,應當妥善安置學齡前兒童,依法進行財務清算,並提前六十日向原審批機關提出註銷辦學許可證的申請。
  原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完成註銷辦學許可證的申請,並將有關事項向社會公佈。
  6、學什麼?
  以游戲為基本活動不得教授小學教材內容
  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學前教育應當堅持保育與教育相結合,以游戲為基本活動,促進兒童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與個性的健康發展。
  建議:
  將此條提前放到總則中,以加強對學前教育發展理念的強調。
  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學前教育機構不得開展違背學齡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不得教授小學教材內容,不得佈置家庭作業。
  7、不得歧視殘疾學齡前兒童
  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接收並妥善安排具有接收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學齡前兒童,不得歧視殘疾學齡前兒童。
  建議:
  為保障學齡前殘疾兒童的合法權益,建議在第三十九條中增加一款:“鼓勵特殊教育學校設置學前教育班接收學齡前殘疾兒童,配備適合學齡前殘疾兒童特點的設施。”
  8、餐飲費應專款專用
  條例草案第四十二條,學前教育機構要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控制班級人數。
  條例草案第四十四條,學前教育機構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餐飲費、服務費和代收費。收費標準和要求按照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學前教育機構不得以實驗班、特色班等名義向家長收取費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義向家長收取贊助費、建校費和抵押金等額外費用。
  學前教育機構收取的餐飲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克扣、侵占、挪用。
  學前教育機構收取費用和經費使用情況應當公開,並接受社會監督。
  建議:
  將第四十四條中“收費標準和要求按照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修改為:“為滿足社會對優質幼兒園的不同需求,物價部門可對省級示範幼兒園收費標準進行價格區間管理”,並將該條中代收費項目作明確規定,單列為一款。
  處罰: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價格主管部門責令學前教育機構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
  9、未經監護人同意禁止為學齡前兒童服用藥品
  條例草案第四十六條,學前教育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未經監護人同意或者違反藥品管理規定,為學齡前兒童服用藥品;
  為學齡前兒童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為學齡前兒童提供不符合國家要求的交通工具;
  要求學齡前兒童參加具有商業表演性質的活動;
  體罰、變相體罰學齡前兒童;
  其他侮辱學齡前兒童人格尊嚴、危害身心健康的行為。
  建議:
  將第四款中的“表演”刪除。
  處罰: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縣級教育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並禁止主要責任人員從事教育工作;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哪些人不得從事學前教育?
  條例草案第四十七條,有犯罪記錄者、精神病使者、慢性傳染病患者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從事教育工作的人,不得在學前教育機構工作。
  11、突發事件應立即上報
  條例草案第五十條,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做好食品安全檢查和環境消毒等日常工作,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等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當地衛生和計劃生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不得瞞報、延報和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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