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原則上應隨父姓或母姓。公民有正當理由也可選取其他姓氏,包括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有其他正當理由。
  父親和母親姓什麼,孩子就得姓什麼,這樣的規定或將一去不返!27日上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召開全體會議,決定審議《關於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的解釋(草案)》。
  綜合各方面考慮,常委會擬對上述兩條法律規定作出解釋,規定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母姓,但有3種情況可以例外: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有其他正當理由。27日,針對這次審議的內容,記者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教授司馬向林和四川華敏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軍。
  原則上隨父姓或母姓同時有權選“第三姓”
  草案對《民法通則》中關於“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的規定和婚姻法中“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做了法律解釋,明確了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如何適用法律。
  四川華敏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陳軍認為,或將出台的法律解釋將明確孩子可以不再跟著父母姓,這就意味著,孩子的姓名選擇有了更多的選擇,“這也更好地體現了《民法通則》中公民享有姓名權的規定。”不過,此次審議的“關於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草案”也明確:“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
  外婆奶奶屬直系血親族譜或可作取名證據
  作為可選取第3姓的3種特殊情況中,選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作為新生孩子的姓氏是普通市民最可能遇到的一種。那麼到底哪些親屬才屬於直系長輩血親呢?
  陳軍解釋,目前而言,所謂的直系血親是指有著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包括直系長輩血親(生育自己的)和直系晚輩血親(自己所生育的),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
  “也就是說外婆或者奶奶的姓也可以作為新生兒的姓氏。”陳軍說,理論上來說,類似太祖母或外太祖父這樣的親屬也屬於直系長輩血親,他們的姓氏也可用作孩子的姓氏,“但是可能需要向警方提供經過公證,且具有法律效應的族譜作為證據。”
  改姓理由需認定取名應尊重社會公德
  另一方面,什麼樣的理由才能算作正當理由,並以此作為不選取父母姓氏的依據?“如果父母放棄了監護權,且不能繼續撫養孩子,孩子被福利機構收養長大,這種情況下,孩子當然有理由不選擇親生父母的姓氏作為自己的姓氏。”陳軍說,另一方面,改變姓氏的理由是否屬於“正當理由”還需要相關部門的認定。
  此外,常委會會議認為,在中華傳統文化中,姓氏體現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公民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所以公民行使姓名權除了依照《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外,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有人為兒子取名“歐陽成功奮發圖強”,有人給兒子取名“趙C”……這些標新立異的姓和名可以嗎?此次的解釋草案明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馬憶南說:“名是人與人相區分的符號,也給人們之間的交往提供了便利條件。太怪異的名字往往難以實現姓名的真正意義和功能,給自己和他人也會帶來不便。”
  專/家/觀/點完善法律體系解決問題有法可依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教授司馬向林認為,此次人大常委會審議《民法通則》和《婚姻法》中有關姓名權行使的條款,並擬作出法律解釋是法制進程的一種進步。司馬向林說,雖然有關姓名權行使的具體行政實踐已經開始,但是相關法律的配套完善還是略顯滯後。“如果有了這個法律解釋,相關部門在解決有關姓氏問題的時候就真正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也符合依法治國的理念。”
  隨父姓或母姓應當得到良好的傳承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有些人據此認為,姓名權是私權利,自己起任何名字都可以不受約束。但事實上,姓氏體現著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公民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現在,家庭仍然是社會的細胞,擔負著很多重要的功能。”人大法學院教授楊大文認為,隨父姓或母姓可增強家庭凝聚力、維護親子關係和代際關係。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則指出,在姓名權問題上,民法通則是保護性規定,側重說明公民享有姓名權;婚姻法是賦權性規定,側重說明父母雙方有權協商子女的姓氏,兩者不矛盾。
  學者建議列自選姓氏“負面清單”
  全國人大代表、農工民主黨湖南省委專職副主委蔣秋桃認為,完全放開姓氏選擇,既有可能違反公序良俗,也可能對社會管理造成較大衝擊。如有的公民利用改姓逃避刑事處罰或者債務,給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或者法院判決的執行工作造成障礙等。對姓氏選取問題進行立法規範,既要明確公民在什麼情況可以選取第三姓,也要列出“負面清單”,明確哪些情況下不可以選取第三姓。
  華西都市報記者熊浩然製圖/劉逸興相關案例
  2008 年,江西一位名叫趙C的青年在申請更換二代身份證時也因C系外來字母,不符合相關規定而要求其改名。趙C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趙C勝訴,當地公安機關提起上訴,二審過程中,雙方達成和解,趙C 最終選擇了改名。
  針 對 這 些 案例,司馬向林表示,公安機關作為姓名戶籍管理的行政機關,所規定的規章制度不能和法律相抵觸,否則應視為無效,“根據目前態勢,將會有更完善的法律解釋或法條出台,公民行使姓名權將會更有法律保障。”  (原標題:姓氏能“自選”不再只“跟”爹娘)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oddpfsrnpbgn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