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有小紅 ▲97/10/01我們的小金(敏郎號)→載運滿滿的物資參與送愛活動之剪影~ 早上都在忙著一些收支報表的核對用印,下午則在弄一些要核銷的資料,也把近期公文稍微了整理一下,才一晃眼怎麼已來到六點了內!時間過得怎麼那麼快ㄚ,感覺都還沒 租房子做到甚麼工作,就這麼一天又過去了….. 早上談到:「認真的女人最美麗」,而我們六位女性同仁們,從早到晚一樣如此的忙錄,各個都非常專注於自己份內的工作 膠原蛋白,而此刻本已是該下班的時間,可是我們幾位姑娘們還如此認真不肯離去,讓人疼惜敬佩。 剛接獲我「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朱股長芸芳的來電,並傳給我兩份函文影本(如下掃描檔) 賣房子,主要係針對日前【陳情事項←(點我)】中,針對那【敏郎號救災服務車←】之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釋疑,特別向我作出說明。 她提到之前「財政部」雖於97/3/18以台財稅字第0970470930號函說明二,答覆本案是 買屋否准予免徵使用牌照稅,自應依現行使用牌照稅法及相關函釋規定辦理。然說明一指出→財政部46台財稅發第6569號令明釋: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30條規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享有政府依法給予豁免稅賦之權利」。其中「依法」兩 酒店打工字,自應依照各該稅法中規定免稅之項目,始享有豁免之權,自未便統予豁免。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於所得稅之豁免,自應依此規定辦理。其他稅款亦應依各該稅法規定,始能予以豁免,方符合紅十字會法第30條之規定。 由於該函文主旨末段指示→請依使用牌照 好房網稅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於職權辦理。然也係因財政部曾於96/10/12以台財稅字第096004756340號函說明二提到:該法「第7條第1項第9款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 而該所 開幕活動稱「社會福利團體」,經洽據內政部97/7/11台內社字第0970106583號函復略以:「…二、依據人民團體法第4條規定,人民團體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三種,其中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社會服務或其他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並無所謂社會福利團體」。 為?節能燈具馱D把財政部在97/8/28以台財稅字第09704740870號函,答覆某服務協會之文說明三,使參照其本會所有車輛申請得以適用,而正式回函將於近日內寄出。朱股長表示本案從元月份一直延宕至今,真的很不好意思,必竟公務人員必須依法行事,在沒有相當確立情況底下,她們也不敢太過擅專,這點希望我可以體諒。 但終究本 21世紀房屋仲介案有個圓滿的落幕,現就等下次理事會通過把本會原〝舊有小紅〞處份之後,就可以把〝小金〞遞補上去了。而講到這裡,個人以為這些情式,要不是有歷經此一事件,個人還真的不曉得我們的「會法30條」之解釋,早在那麼久以前人家就已經如此認定了,而還傻傻的以為那「依法」兩字,是指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勒…【PS:參考→見人見智】 房地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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