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盈雁
  2014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直接派出6個巡視檢察組,赴天津、吉林、江西、廣西、陝西、寧夏等6省(區、市),就全國檢察機關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開展巡視檢察。
  深入監區:與在押人員面對面談話
  最高檢直接派員深入地方開展巡視檢察,其目的在於繞過中間“層級”,徑直掌握專項檢察活動開展的“第一手”情況,因此用什麼方式開展巡視檢察尤顯重要。
  最高檢監所廳負責人介紹,為確保巡視檢察工作組能摸清各地專項檢察活動的真實情況,最高檢要求巡視檢察採取全面審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實地考察與召開座談會相結合、審查卷宗與組織談話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工作。
  以赴江西巡視組為例,2014年10月8日至14日,巡視組隨機選取了景德鎮市檢察院、南昌長堎地區檢察院、江西景德鎮監獄、江西豫章監獄進行巡視檢察。根據工作需要,巡視組又細分為組織協調與派駐工作檢察組、詢問談話與監獄工作檢察組、保外就醫檢察組、減刑假釋檢察組四個工作小組。巡視期間,巡視組審查兩所監獄608名“三類罪犯”減刑、假釋情況,審查保外就醫罪犯16人,與8名檢察幹警、6名監獄幹警、10名罪犯進行了談話,召開了3個專項檢察活動情況彙報會和3個巡視檢察情況反饋會。
  此外,為確保巡視組能真正發現問題,最高檢在組建巡視組時,其成員構成亦頗有“講究”。
  據記者瞭解,赴廣西巡視組組成人員中,組長由最高檢監所廳副廳級檢察員石秀琴擔任,組員包括最高檢監所廳監獄檢察處副處長王作為,山東省檢察院監所檢察處副處級檢察員王榮華,山東省檢察院技術處主任法醫師鄒志虹,最高檢特約檢察員、全國政協委員彭於發,北京市政協常委王茁。
  最高檢監所廳負責人表示,巡視組由最高檢廳級領導幹部帶隊,其人員構成基本包括全國監所檢察工作業務標兵(能手)、最高檢和省級檢察院主任法醫師、最高檢特約檢察員等第三方人士,“確保巡視組有發現問題的能力,並接受第三方人士的監督制約。”
  發現問題:計分考核和病情鑒定是“重災區”
  通過深入現場的巡視檢察,巡視組發現了一些共性問題——
  在減刑、假釋中,計分考核不盡規範,容易產生“人為操作”的後果。
  赴江西巡視檢察組發現,“三類罪犯”尤其是職務犯罪罪犯特定崗位設置管理不公平,考核計分設定不合理,有些獎分依據不充分,存在部分職務犯罪罪犯獎分明顯高於普通罪犯情況。
  赴吉林巡視檢察組發現,罪犯參加培訓學習獲得的獎勵分值過高,甚至存在有的罪犯交了學費不學習,卻照樣拿到技能培訓證書獲取加分問題。
  在暫予監外執行中,病情鑒定存在一些值得重視的問題。
  赴陝西巡視檢察組發現,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卷宗內普遍缺少病歷資料的存檔,僅有醫院的診斷證明或說明,無法依據病歷資料對診斷鑒定進行審查核實,並存在把與保外就醫疾病相似的病納入保外就醫疾病範圍現象。
  經對20件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審查,赴廣西巡視檢察組發現兩方面問題,一是疾病檔案材料不完整,給檢察監督工作帶來困難;二是對“三類罪犯”保外就醫疾病條件掌握較松。
  除“向外看”檢察監督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巡視檢察組不忘“向內看”嚴格檢查檢察監督不到位問題。
  赴天津巡視檢察組發現,檢察室對“三類罪犯”減刑中計分考核加分項目的原始憑證材料審查不認真,對有的加分項目的具體內容不掌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監督流於形式現象。
  提出意見建議:針對薄弱環節強化檢察監督
  針對巡視檢察中發現的問題,巡視檢察組分別提出了具體的意見和建議。
  從本次巡視檢察來看,計分考核、立功受獎、病情鑒定仍屬於問題易發多發環節。“建議組織監所檢察業務骨幹和法醫技術專家進行認真檢察,深入查找問題,堅決依法予以糾正。”赴江西巡視檢察組建議。
  多個巡視檢察組認為,法院直接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工作尚有規範空間,有些審前未羈押罪犯在判實刑後未依法交付執行,影響刑罰的依法、正確執行,應當加大對法院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作為開展專項檢察活動的重要指導文件,中央政法委下發的《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下稱《意見》)確保了專項檢察活動的順利開展,但在實踐中,巡視檢察組發現相關規定亟須細化操作標準。
  根據《意見》,對“三類罪犯”減刑、假釋,必須從嚴把握法律規定的“確有悔改表現”,應當考察其是否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這在實踐中如何進行操作沒有明文規定,罪犯是否有履行能力,由哪個機關認定其履行能力尚不明確。”
  巡視檢察組還認為,《意見》關於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疾病保外就醫的罪犯,其“短期內不致危及生命”的標準在實踐中不好掌握。  (原標題:最高檢派員巡視檢察“減假暫”專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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